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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9月8日

[news] 最高法院決議「性侵7歲以下 加重論罪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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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決議「性侵7歲以下 加重論罪」
【聯合報╱記者王文玲/台北報導】2010.09.08 03:22 am


性侵幼童的判決爭議,各界撻伐不斷,最高法院聽到社會的聲音,昨天召開刑事庭會議,決議以七歲為界畫一條紅線;當被害幼童未滿七歲,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追究加害者的刑責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決議出爐後,可以統一法官的見解,不必再去管有無違反被害幼童的意願,為近來的爭議解套。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最近審結的六歲、三歲女童被性侵案,原本以刑責較輕的「對幼童性交罪」判刑,都將改以「加重強制性交罪」論罪。

對於最高法院的決議,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表示,這和司法院建議修法的方向一致,兩者並行不悖,司法院會繼續推動修法。

刑法規定,對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性交,如果沒有違反意願,依二二七條「對幼童性交罪」可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徒刑;如果是強制性交,就依二二二條的「加重強制性交罪」處罰,最輕本刑七年。

令人質疑的是,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有沒有同意的能力?

最近一些法官審理幼童被性侵案,認為無法證明加害者違反幼童意願,於是以對幼齡男女性交罪判刑,外界為之譁然,兒福團體甚至發出怒吼,要求淘汰不適任的法官。

最高法院為化解判決爭議,研議相關法律適用的意見,提出甲、乙、丙、丁四種見解,昨天開會熱烈討論。

甲說是主張加害人必須有違反幼童意願的具體行為,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;乙、丙說較接近,但丙說參考民法「未滿七歲沒有行為能力」的規定,提出以七歲為分界的主張;丁說另提出適用乘機性交罪,以違反兒童福利法加重二分之一的想法。

刑事庭相關單位有五十四人出席討論,經二度表決,丙說以卅二票勝出,順利作成「性侵未滿七歲幼童,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」的決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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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: 今日新聞網NOW news/頭條新聞

性侵7歲以下重判 勵馨:8歲9歲呢?(2010/09/08 13:02)

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最近有數起女童性侵案的判決引發爭議,28萬名網友發出怒吼要連署開除法官,為了平息眾怒,最高法院決定統一見解,對性侵7歲以下幼童的惡狼予以重判;但許多民眾還是認為不夠,勵馨基金會及正義聯盟也認為,司法院沒有回應所有訴求,也沒有開除不適任法官,不排除發動民眾走上街頭。

最高法院刑庭會議7日決議,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,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,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。這項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,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,對下級的一、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,等同判例。

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認為,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訴求,就是專家證人制度,他完全沒有回應,而且他拉的線是在7歲這條線,那我們就要問,8歲9歲10歲,那些加害人是不是可以被輕輕放下?」

正義聯盟發言人EVA則表示,「第一個年齡上面,沒有人可以證明7歲是一個可以被認同的年紀;第二個在於說,這已經違反我國以法治國的原則,以法治國的原則已經沒有了,再來違反罪刑法定原則。」

一位民眾受訪時說,「我覺得還是太輕了,因為他7年出來以後還是會犯同樣的罪啊!對於我們有子女來講的話,我覺得很不公平啦,還是輕了一點。」(新聞來源:年代新聞記者吳郁蕙、侯正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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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碎碎念]

這次的修法爭議,大概是在於所謂"違反意願"的標準吧。
畢竟在法律上要認定某人是否性侵,
通常都是以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來作判定,
之前的小女孩性侵案,
就是因為法官以"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沒有意願"為由,
輕輕放過狠心到對孩子下手的色狼們。

且不論到底要規定幾歲以下,才一律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,
我更想說的是,為什麼是由被害人舉證"違反自身意願"?
再怎麼想,都應該是加害人證明和對方是"你情我願"吧,
不論被害人年齡是否已經到"有表達能力",
被侵犯被暴力對待都是有可能的事啊,
難道就因為被害人"沒有反對",就認定沒有性侵的事實嗎?
這種標準對性侵加害人,會不會太寬容了?

目前台灣對於性侵的認定與判刑,
都還是有待商榷,
認定從嚴,判刑從輕,
即便重判,也無法確定性侵加害人不會再犯,
我想這會是今後不得不面對的社會議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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